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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时间:202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口学会章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为健全和规范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更好地发挥专委会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国人口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分支机构和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受学会领导与管理。主要任务是组织本专业领域的科研工作者积极开展学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努力推动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凡属人口及相关科学研究领域的单位、部门或科研工作者群体,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研究队伍和学术带头人,有利于推动本专业科学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推动科研队伍的成长,可以申请组建专委会。

第四条  专委会的设立、调整、撤销由专委会(或筹备组)提交申请报告,报本会学术委员会初审,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新增设专委会,需事先向国家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司局和人事司报送必要性论证材料,经确认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条  专委会为委员制,委员由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有能力和时间参加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应根据需要聘任,力求精干,一般不超过 30人,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中青年委员至少占1/3。专委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负责领导专委会工作。学会领导一般不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应是学会理事,由委员中有一定学术造诣、组织和领导能力的同志担任。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位委员一般只参加一个专委会。

第六条  主任委员采取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学术委员会提名两种方式产生,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内因调离、健康等方面原因,难以继续开展工作的,专委会应向学会提出申请重新聘任。原则上主任委员最多连任两届。以上各项均由学会组织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研究制定本专业学术研究方向,规划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开展国内、国际学术活动,实施年度学术活动计划;总结、整理、宣传学术活动的成果;发挥学会优势,广泛开展横向联合;为决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建议、意见等。

第八条  学术会议可以评选优秀论文,并颁发“学术会议优秀论文证书”。

第九条  各专委会应结合本专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讲座、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报告会、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人口科学的普及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  完成学会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专委会在每年年底提出次年学术活动计划,经主任委员审查后报学会学术委员会。学术活动要围绕本专业学术问题,坚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加强综合、提高质量、注重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

第十二条  年终提出本专委会的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学会学术委员会。总结的内容包括组织工作、学术活动等。

第十三条  学术活动要有充分的准备,有明确的主题和内容,做好论文的征集工作,注重论文的科学性。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意识形态把关工作。组织好会议综述的编写,并积极宣传活动成果。列入本会重点活动计划的论文材料、综述等按要求报送学会。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专委会多渠道筹措,如有关单位和部门资助、适当收取会议注册费等。学会根据需要和可能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经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口学会经费管理规定。收支原则上由学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专委会不得独立对外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会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评审、乱收费的专委会,学术委员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中国人口学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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