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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学会章程

时间:2019/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人口学会,英文名称: China Population Association ,缩写: C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人口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单位与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尊重科学,学术民主,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从事人口学研究、宣传与教学,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为人口学者服务,为促进人口学科建设服务,为国家和地方人口问题科学决策服务,努力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口科学学科体系,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上级党组织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机关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指导会员开展人口研究和调研、宣传人口政策,推动人口科学的繁荣与发展;

(二)召开不同形式、规模与内容的人口科学及相关问题的学术讨论会和座谈会;

(三)开展人口和其他相关事业发展需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举办国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考察和培训;

(五)开展人口领域的跨学科交流与合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评选“人口科学优秀成果奖”及其他相关学术奖项;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对有关人口科学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估、论证工作;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九)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的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社会影响;

(四)从事人口科学与相关领域研究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活动,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从事人口及相关领域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持本会的工作,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由个人填写申请书,单位审核后提交本会;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018年12月15日经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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